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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办CCC认证入境申请 时间:2015-08-17 点击量:
申请人须提供办理人员介绍信(如为代理机构则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申请商品的进口外贸合同、发票和提单的复印件及以下文件,完成网上申请(国家认监委网站),并打印有关申请表后,至受理机构办理审批。

 
类 别 受理机构 上海局申办时所需资料
为科研、测试所需进口的产品(不包括科研器材和设备) 1. 科研、测试企业为上海地区的,由科研测试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
2.非上海地区的,依据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规定办理。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生产、研究或测试此类商品);
2. 研发、测试企业申请书(包括商品明细、情况说明、科研测试后产品处理方式、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研发或测试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承诺等内容);
3. 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1.生产线所在地为上海地区的,由生产线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
2.非上海地区的,依据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规定办理。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生产线所在企业申请书(包括商品明细、情况说明、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承诺等内容);
3. 生产线引进时的报关单、机电证明等文件。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1. 维修单位或分拨单位(部门)为上海地区的,由维修单位或分拨单位(部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
2.非上海地区的,依据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规定办理。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维修单位申请书(包括商品明细、被维修方及待维修整机情况、维修授权情况、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承诺等内容)。
3.对于经销单位维修需提供维修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如销售合同中含售后服务条款,则提供合同和使用单位的报修单。
4.分拨单位(部门)须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仓储和使用信息。
工厂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1. 生产线所在地为上海地区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
2.非上海地区的,依据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规定办理。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使用设备的企业申请书(包括商品明细、情况说明、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承诺等内容);
3.符合性证明或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4.生产线明细清单、图纸等资料(申请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查的除外)。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1.展示地点在上海地区的,由企业所在地或商业展示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
2.非上海地区的,依据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规定办理。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符合性证明等;
3.商业展示企业申请书(包括商品明细、序列号、展示具体地点、展示时间(原则不超过2年)、展示后产品处理方式,承诺不改变用途、不用于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的承诺和对该产品在展示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承诺等内容)。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整机生产企业在上海地区的,由整机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受理;
2.非上海地区的,依据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规定办理。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整机生产企业申请书(包括商品明细、出口期限、加工地点、货物全部用于出口的承诺、在出口后凭出口正本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核销的承诺);
3.与外方签署的加工合同、出口合同,成品图纸,或成品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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