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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总算出台的最新进口旧机电操作细则 时间:2015-09-22 点击量:
各进口收用货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即日起,进口收用货单位无需在货物发运前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或《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进口时不再凭上述备案书报检。

二、对列入《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件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目前依据《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特别管理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附件2)实施管理。

㈠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㈡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口岸机构不受理报检。

三、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3)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四、其他特殊情况

㈠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2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等四种特殊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4)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㈡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第3项、第4项内但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见附件5)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㈢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第5项、第6项、第7项内但不超过规定制造年限或运行时间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见附件6)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㈣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内但经国家特别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3)》(见附件7)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五、检验检疫机构将在事中、事后监管时对进口收用货单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自我声明进行核实,并对不如实出具声明行为依《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处置。

六、为方便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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