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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进口备案申请条件与流程: 时间:2015-11-03 点击量:
一、申请条件:

(一)受理范围

1.产品范围:

进出口合同、发票或装箱单等外贸单据中列明的所有电池产品。(HS编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申请人范围:

进口蓄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安徽地区进口蓄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

(二)申请表格

《进口蓄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制作申请表格完整填写打印《进口蓄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提供材料

对于首次备案的申请单位,提供《进口蓄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中所列资料:

(1)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进口蓄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制造商声明,即蓄电池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的声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需制造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5)产品描述,即蓄电池制造商对蓄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说明,以及单体蓄电池的外观照片。(需制造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二、审批程序:

1.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审查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 根据备案资料的具体审查情况做出决定:

(1)对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蓄电池产品不予受理备案。

(2)对于含汞蓄电池产品,要求申请人根据规定到国家局核准实施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汞含量专项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出具《进口蓄电池产品备案书》;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不予出具《进口蓄电池产品备案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对于不含汞蓄电池产品,核发《进口蓄电池产品备案书》。

重要提示:

   请持有碱性锌锰电池备案书的企业注意: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发[2003]第6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因此,即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碱性锌锰电池备案书的换证均需重新进行汞含量的检测,经检测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不予备案。持有碱性锌锰电池备案书的企业注意,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安排检测事宜。

注:钮扣电池暂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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