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News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8号 时间:2016-03-27 点击量: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8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2-8

 

【生效日期】2014-12-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2日起,对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对2014年7月2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申报进口的原产于萨尔瓦多的商品,已按照普通税率征收税款的,准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多征税款的退还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8日

上一篇:上一篇:与你分享六大开发外贸客户的途径
下一篇:下一篇:我国2015年1月1日起调整进出口关税

公司概况| 新闻资讯| 备案号:沪ICP备14017978号| 网站地图| xml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