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代理公司操作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和产品登记(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所需证件)
危险化学品(含普通化学品、危险货物)的进出口公司均应填写《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产品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每种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等相关资料提交本局机电化矿处。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资料要求
◆进口: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代理人/公司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进行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进出口代理人/公司经自我评定为普通化学品的,可按照进口化学品要求申报。
(二)进口化学品
未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涉及危险化学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HS编码项下的进口化学品,或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收货人经自我评定为普通化学品的进口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为普通化学品的,应提供《进口化工品符合性声明》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首次申报可不提供);
2.申报为危险货物的,应提供《进口化工品符合性声明》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首次申报可不提供);企业应提供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表。
对不能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出具保函,承诺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前,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不得销售、使用。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代理中的进口部分主要环节在于单证资料以及国内申报细节的操作。由于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重点监管,具体的危险化学品操作过程中还会有更多的突发问题,就需要选择有经验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代理公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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